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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卷(一)(2)

    2013-04-26 14:51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保定华图 河北公考奋斗群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李某等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详细解释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含义。本案中被告人以几元一瓶的低等白酒冒充档次较高的白酒的行为应该属于“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在以次充好制造假冒名酒的过程中,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制造“茅台”“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牌子的伪造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内外包装盒(箱)等一整套材料,用来制造、销售自行勾兑的白酒,该行为同时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应数罪并罚。利用伪造酒瓶作为容器盛装白酒,并在酒瓶、外包装上贴上名酒商标等行为实际上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被告人实际上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高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以,对被告人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A【解析】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3.A【解析】陈某趁售货员不备,以镀金项链调换纯金项链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构成盗窃罪。由于陈某在调换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使售货员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陈某不构成诈骗罪,更不能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犯或者同时构成两罪。

      4.C【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规定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孙某有“出卖”的行为,这表明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是为了牟利,孙某的行为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孙某的行为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孙某“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属于“情节严重”,但由于孙某只有出借淫秽光盘的行为,而没有组织播放淫秽光盘的行为,因此孙某这一行为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应选择C项。

      5.B【解析】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部分犯罪同时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所以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有一些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

      6.B【解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虽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也有些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犯罪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选项B不正确。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因为行使着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些职权行为还相当重要,所以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显然正确。

      7.B【解析】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婚姻法》《公司法》《海关法》等法律中关于犯罪等的规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l997年刑法生效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唯一一部单行刑法,它既不属于刑法典,也非其他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条款。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

      8.C【解析】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因而A选项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同样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因而选项B显然是错误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所谓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不需要法官运用特别的价值判断,而只需要根据对于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构成要件。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仅根据对于事实的认识还不能确定,还需要法官根据特定社会的某种公认的价值判断标准进行价值判断以后才能确定的构成要件。如“14”周岁就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就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据此,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D选项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亦即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因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9.B【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所谓的“特别规定”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3)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10.B【解析】社会危害是犯罪的很本质、很基本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征。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来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犯罪。

      11.D【解析】纯正不作为犯(真正的不作为犯),是相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而言,它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就属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亦即此类犯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等都属此种情况。

      12.A【解析】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13.A【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甲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在对象上发生了错误认识,即误把兽当人加以杀害,而未能完成犯罪。因而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14.C【解析】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先防卫,二是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事先防卫。对于事先防卫造成的损害,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5.A【解析】共同犯罪人中止,不仅需要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因此,乙因害怕受到刑罚惩罚而没有与甲一同盗窃,甲单独完成盗窃行为,乙虽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未能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16.A【解析】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帮助销售赃物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构成共同犯罪。

      17.C【解析】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和结果加重犯。而惯犯不属于实质的一罪。

      18.C【解析1国家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这就是刑罚的威慑功能。

      19.C【解析】《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0.A【解析】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裁量刑罚时审判机关应当考虑的情节。因此刑法所规定的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21.C【解析】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上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不变。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因此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内容上的变更。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这时的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而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统一性,因此为合同的变更。本题中,A项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B、D项属于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失去统一性。因此,选C项。

      22.D【解析】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的合同。故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故都是有效的。但是,乙与丙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视为乙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丙因为交付取得了所有权。那么数个买受人中只有一人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得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因此,甲可以就其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

      23.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不能转让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特殊类型的人身权也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一律不能继承;人身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和财产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24.C【解析】继承权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但从根本上说,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仅指对财产的继承,并不包括身份的继承。

      25.C【解析】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子女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同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26.B【解析】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7.B【解析】罚款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除ACD三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还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8.C【解析】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

      29.C【解析】四个选项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不同。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积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消极的侵权行为。本题选C。A项分类的标准存有争议,有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标准。B项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人数进行的区分。D项是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分离进行的划分。30.D【解析】本题考查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具体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不同的划分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31.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的认识。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行为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32.C【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娄某17周岁,接受赠与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娄某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3.A【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依照民法原理及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合伙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合伙人之间形成其共关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当合伙人之一对外转让自己的合伙财产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4.D【解析】本题考查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的范围。《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监事不具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可能性。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5.A【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的概念和种类。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符合形成权的此项特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6.A【解析】本题考查单方民事行为的概念。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B项是单方民事行为,C项是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D项是诺成民事行为。本题要注意单方民事行为与单务民事行为的区别。

      37.B【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是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

      38.D【解析】本题中,A项体现了甲对房屋的处分权,B项体现了所有权的排他性,C项体现了甲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D项属于债权。

      39.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招领期已过的摩托车应当归国家所有。甲能够合法地取得该摩托车的所有权。

      40.B【解析】《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41.AC【解析】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其他部门法都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调整的范围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至于鲜明的阶级性和稳定性也是其他部门法所具有的特点。因此,选项AC是正确答案。

      42.AB【解析】平等地裁量刑罚,并不意味着对同一性质犯罪的犯罪人必须判相同的刑罚。对同一性质的犯罪人可能由于犯罪情节或者人身危险性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刑罚。而对于犯罪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犯罪,行为人的财产状况不能成为量刑的出发点,否则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可能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

      43.AB【解析】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4.ABCD【解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间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两者很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而为我们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45.ABCD【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的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ABCD选项所列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

      46.A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税收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由民法调整,而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

      47.ABC【解析】本题考查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成年,或者被监护人死亡,或者监护人死亡,或者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都能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但是监护资格不能因为监护人的自行辞职而终止,必须经由人民法院裁决撤销方可。

      48.B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甲、丁签订的合同对合伙有效。甲与丁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依照合伙协议。丙可以主张甲的违约责任。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非约定行为。

      49.ABC【解析】本题考查法人人身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其中第99条、101条、102条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的种类,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三种类型。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不确认和保障法人的人身权,法人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对法人的人身权作明确集中全面的规定,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创。

      50.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特征。民事主体的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也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是二者兼具,如物权,故A错误。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当然包括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B正确。民事权利中的自由与利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正是给予民事主体一定的自由,主体才可能去实现其利益,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减损了其利益,所以D正确。另外民事主体的处分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人身权等专属于民事主体本身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一般不能为转让、继承等处分。

      三、简答题

      51.答: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很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很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很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2.答: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区别之处在于: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存于是否自动投案;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53.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仍具有如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互相对立并不可替代。

      (3)尽管近代民法以来,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无须任何额外条件,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既可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者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者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54.答: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

      第一,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作实际分割,使各继承人取得其应得部分。

      第二,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时,可由很需要该遗产的继承人取得,当该遗产的价值超出应得遗产份额的,对多得部分由该继承人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第三,共有。当遗产既不宜实物分割又无法作价补偿时,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对该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变价分割。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和折价、作价的遗产,各继承人也不愿共同继承的,可变卖遗产,按各自应得份额分割价款。

      四、辨析题

      55.答:此说法不正确。

      (1)《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①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⑦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③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2)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

      此外,在聚众犯罪中,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的不同,首要分子是否构成主犯也是不确定的。

      56.答:(1)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此说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恪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4)但并非任何行为都可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1)本条的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①侵犯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人格、名誉和善良的社会风尚;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条所讲的”猥亵“是指用以满足性欲的性交行为以外的普通人都认为是淫秽下流的动作。”侮辱“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损害特定妇女的人格与名誉的行为。58.答: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

      59.答:此案起先是由于被害人乙的过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这对甲而言,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小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甲明知乙身受重伤,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如不及时救助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但甲不仅不予救助乙,反而将其拖到小树林里,使其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其对乙死亡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应当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60.答: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很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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