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公务员必备法律常识
2013-07-22 09:45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保定华图
2014国家公务员必备法律常识由河北人事考试网行测栏目由提供,更多关于2014国家公务员,法律必备知识,保定人事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行测的内容,请关注河北人事考试网!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213782863
近两年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常识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很法知识点的测查。保定华图(http://baoding.huatu.com/)为考生梳理出一部分知识点,希望能对考生备考起到一定帮助。
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数罪并罚的,管制很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很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很高不能超过20年。
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以上是更多相关内容请持续关注保定华图(http://baoding.huatu.com/)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2014国家公务员,法律必备知识,保定人事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行测的信息敬请加入公考考试群 ,及关注河北公务员考试网/河北人事考试网。
(编辑:河北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