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保定政法干警民法备考之基本原则
2013-09-11 10:03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保定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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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是报考本科层次的政法干警教育入学考试所必考的重要一门。而在民法学总论部分又以民法的基本原则很为重要,民法原则可谓是贯穿民法学始终的很终核心,充分理解并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民法其他部分的学习,同时该部分也极容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接下来,保定华图(http://baoding.huatu.com/)便将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大家归纳梳理如下:
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中的首要原则,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内涵包括: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内涵: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内涵包括: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涵具体为: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五、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力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其内涵包括:1、权力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2、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的程度和范围,本应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六、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其内涵包括: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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