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之民事责任重点分析
2013-09-12 11:09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保定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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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部分内容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考生需要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表现类型这三个知识点即可,不需要投入过多的时间。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部分主要是结合合同法分论部分,特别是合同履行这个知识点进行考查的,因此相对来说,考查难度不大,考生备考过程中主要掌握违约责任的类型: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此部分内容是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在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另外,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这部分内容因涉及新的社会热点、新的法律是命题人考查的热点。
考生对这部分的复习会觉得此处知识难以理解、对法条难以记忆,很多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选择了放弃或者是死记硬背法条规定,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对这部分的知识,建议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主要是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特殊侵权的类型。
要能应对这部分的考查,首先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还延伸出过错推定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根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判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次,要掌握的是特殊侵权的类型及其责任的承担。在大纲中明确规定的12种特殊侵权类型中,重点掌握的是监护人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饲养责任、建筑物责任及教育机构的责任这5种特殊形式,理解归责原则是掌握特殊侵权责任的基础。
另外,华图教育辅导老师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总结,对几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类(分类见文后所附内容),希望对考生备考给予帮助。
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类:
一、无过错责任
(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职务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污染环境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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