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考面试热点| 违拆:别让公信力在粗暴执法中流失
2016-05-18 09:48 河北人事考试 来源:河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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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违拆:别让公信力在粗暴执法中流失
ü 热点概述
近日,一段执法人员打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些身着黑色短袖、长裤的执法人员,戴着头盔、手执棍棒,甚至殴打了妇女,更有三人对一个看上去只有十来岁的男孩棍打脚踢,直到男孩很终坐倒在地。
视频流传出来后不久,就被坐实。4月30日,海南海口秀英区琼华村拆除违建,过程中出现了“暴力抗法”,在制止暴力抗法时,个别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殴打群众。对此,海口市委市政府连夜进行处置,秀英区区长引咎辞职,公安部门对7个参与殴打群众的联防队员进行治安拘留。
ü 相关评论
评论一
拆违现场,可能确实有扔石块、放烟花、烧煤气罐等阻扰执法的行为。但是无论如何,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都不该发生。更何况,被殴打的人中,还有不少是妇女、老人和儿童。群众思想工作没有做通、利益诉求没有摆平,不愿意拆除违建,相关部门应该更耐心、更细致地去解决问题、理顺矛盾。暴力执法固然简单直接,但看起来的“见效快”,背后却是极高的公信力成本。
评论二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应该说,无论是拆违还是其他工作,现在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公众的“权利意识”已经大大增强,而受益于科技发展懂得上网的村民也有了一定的话语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沉默的大多数”。正如海口市委对辞职的秀英区区长错误的判定:对拆违行动组织不力、对风险评判不够、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需要更多的方法与技巧,绝非戴上帽子、拿着棒子就能上。
评论三
在当前情况下,即便是依法行事,也需要更多考虑社会影响;更不能把“依法拆违”变成殴打群众,这不仅让自己陷于被动,更会付出公信流失的代价。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是靠像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这样的一批批好干部,以数十年之功换来的。这样的信任,不能在三五个暴力执法者挥舞的棍棒上流失。
评论四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是城市管理者的责任,也是广大群众共同的心愿。处置违建,不能忘了出发点是保护群众的长远利益。第一步要通过严格执法压缩违建的生存空间,严厉打击侵占农田、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斩断利益链条,向侵占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亮剑。同时,要给群众的合理诉求以出路,保障他们建房的合法权益,报建有门、建房有证,让群众可以快速便捷地取得建设许可证。今年7月1日起,海口将对符合分类处置条件房屋确权办证。可以说,类似的保障措施越是尽快完善到位,处置违建的主动权就越大。
人民日报评海口暴力拆违:暴力执法背后公信力成本极高
近日,一段执法人员打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些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戴着头盔、手执棍棒,对一群妇女和儿童进行殴打。
视频流传出来后不久,相关情况就得到证实。4月30日,海南海口秀英区琼华村拆除违建,过程中出现了“暴力抗法”,现场个别执法人员在处置过程中违反规定殴打群众。对此,海口市委市政府连夜进行处理,秀英区区长引咎辞职,参与殴打群众的联防队员被警方拘留。
拆违现场,确实有扔石块、放烟花、烧煤气罐等阻挠执法的行为。但是无论如何,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都不该发生。更何况,被殴打的人中,还有妇女、老人和儿童。群众思想工作没有做通、利益诉求没有妥善回应,不愿意拆除,相关部门应该更耐心、更细致地去解决问题、理顺矛盾。使用暴力、殴打群众,能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原来占理的也没理了。
暴力执法固然简单直接,但看起来的“见效快”,背后却是极高的公信力成本。前些日子在地方采访时,当地干部的一句话让人印象很深:老百姓接触不到更高层的领导,基层干部是什么样,老百姓眼里的党和政府就是什么样。由此可见,基层执法者暴力执法,对党和政府形象的影响该有多大!
中央一再强调,要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应该说,随着公众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无论是拆违还是禁摩,我们面临的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对拆违行动组织不力、对风险评判不够、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海口市委对辞职的秀英区区长所犯错误的判定,道出了执法过程中需要特别加以重视的问题。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需要更多的方法与技巧,绝不能戴上头盔、拿着棒子粗暴行事。
在当前情况下,即便是依法行事,也需要更多考虑社会影响;更不能把“依法拆违”变成殴打群众,这不仅让自己陷入被动,更会付出公信流失的代价。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是靠像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这样的一批批好干部,以数十年之功换来的。这样的信任,不能在三五个执法者的暴力中流失。
一位天涯网友的评论
二、比窦娥还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几乎在所有拆违案件中,都涉及两条关键性的法律条文:《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两个条文大体意思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即为违法建筑,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甚至拆除。
各地执法人员非常“聪明”的利用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断章取义为:凡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一律定性为违法建筑,一律责令拆除。
事实上,适用《城乡规划法》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限制条件:
1、地域限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也就是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建设,不受《城乡规划法》的调整。
2、时间限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也就是《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好的建筑物,不适用《城乡规划法》。(可能适用《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施行))
如果说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尚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话;那么,对于乡、村庄私宅建设,则并不在《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出,执法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基本成立;但是如果套用《城乡规划法》来认定乡村区域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为非法建筑,则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缺位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于我国农村总体落后、偏僻,甚至自成一套自治体系,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之初就没有将适用城市的法律适用于农村或者不严格适用于农村。规划许可证制度就是一典型。
为了规范农村建设,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出台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且至今仍然有效。
该条例,对于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是这样规定的:村民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压根就不涉及到“规划许可证”。
即使这样一条规定也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土地证、选址意见书、乡县一级审批,基本是没有的事。更常用的做法是,村民向村集体申请,然后就自己建房。
《城乡规划法》2008年出台后,部分省市根据该法的授权,纷纷出台了地方的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办法,要求农村建房申请乡村规划许可证。但是,大部分地方出台办法后就搁置不用。就以海南为例,2012年,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其中就有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事实上县乡政府并未执行该《办法》。直到2015年10月,海南省住建厅下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才正式落实《办法》,开展乡村规划许可证等在内报建制度的试点工作。海南第一张乡村规划许可证,也仅仅是在日前才开出来(待证实)。
可见,农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城市及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基本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
而且大多数的农村,又由于不在城乡结合部,没有建房套取拆迁补偿的动力,建房往往是由于自己的需求。
四、拆“违”背后的利益博弈
1、城管的奶酪
可以这么说,大多数的违建,都是发生在城管眼皮底下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一旦出现违建,城管在第一时间基本都能够发现。城管制止,违建者行贿,然后违法建筑就这样一天一天的“长”高。
2、违建者的如意算盘
有部分违建者确实是为了自己居住而建,但也有一部分违建者是在风闻区域要拆迁的消息后,违法建设以博取未来拆迁补偿款。
正是基于拆迁的有利可图,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建“违建”的“老板”。这些人不仅有钱,而且还和政府建立很好的“关系”。在获悉某区域列入拆迁的规划后,他们会出资让村民建房,建成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按一定的比例分成。由于这些人的“运作”,往往不被认为是违建。
3、利益驱使下的地方政府
很少有政府是为拆违而拆违,政府拆违基本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到哪,就拆到哪。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笔者和很多善良的人们一样以为,从此之后,城市拆迁就不会那么野蛮,就应该会很规范。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这样一部规范拆迁的条例竟然会被某些地方政府架空。如果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碰到谈不拢的拆迁户,政府基本无计可施,那么政府及背后开发商的项目就会因此而无期限推迟,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于是“拆违”就被政府顺理成章的炮制出来对付拆迁户。笔者看到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有一个村庄被列入拆迁,刚开始政府也与村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商拆迁补偿。但是有几户不同意政府提出的拆迁方案。情急之下,政府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钉子户的房子定性为违建。然后就直接给拆了。
有个城管局局长,非常露骨的指出:我们决定要开发的项目,怎么可能因为你几个房子而搁置。强拆违法又怎么样?法院确认违法又能怎么样,结果还不是按照原方案进行赔偿。
4、不受约束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违法强行拆除老百姓的住房,很少受到法律的惩处。以海口琼华村为例,如果不是因为该拆违进入公众视野,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就不可能会出现区长引咎辞职,联防队长被免职处分这样的事情。
全国各地每天拆违多如牛毛,只要不出现极端的事情,基本没有官员因此受到处分甚至坐牢。
五、名存实亡救济途径
有些没有经历过拆迁的人可能会提出,政府违法,你可以去告啊。
好,笔者就来说说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理论上来说,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老百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
恰好笔者代理了一个这样的案子。
一村民十几年前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房子,政府因开发需要征收该房。政府以该房无规划许可证为由,将村民自建房认定违法建筑并要求拆除。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向该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该厅负责复议的处长,拒绝受理。他说了这么一句经典的话:“拆除违法建筑,是我们整个住建口在牵头做这件事情。全省各个市县类似的情况都有,那么既然我们住建口在做这件事情,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不便也不利在这个时候采取这种方式(指受理行政复议)。”
事实上,即使复议被受理,上一级行政机关推翻下级处罚决定的可能性非常小。
2、诉讼
我们必须非常现实的看到,涉及政府利益的时候,法院很难公平的适用法律和审查事实。这就是为什么行政诉讼难打赢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笔者代理过一个案子,政府出庭的官员当庭承认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行政,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原告败诉,对于官员庭上承认的事实只字不提。
再者,赢了官司结果不一定理想。正如前文那个局长所说:法院确认违法又能怎么样,结果还不是按照原方案进行赔偿。
3、私力急救
当行政复议、诉讼、甚至上访都走不通的时候,或者老百姓认为走不通的时候,要么无奈选择接受政府的条件和安排,要么被逼的诉诸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在老百姓眼里也是无奈的选择,而且所谓的私力救济往往也是消极保护自己的房产。百姓私力救济往往有两个目的,一是阻止执法人员的强拆,二是把事情闹大后引起上层官员或媒体的注意,然后得到合理的解决。
但事实上,在强势的政府面前,百姓的任何一种救济往往都不管用,通过诉讼或闹大事情得到公平解决的机会非常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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