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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国考经济法知识必备

    2013-09-18 11:05 河北人事考试 来源:保定华图 河北公考奋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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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它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物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1.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内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在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渊源的种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即成文法,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

      第一,制定法。制定法是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等。

      第二,非制定法。非制定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五)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很积极、很活跃的因素。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它是国家机构领导和组织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在法律上的表现。

      (2)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国家机构的义务包括:①正确履行经济职权和恪尽职守的义务;②积极履行经济职权和做好服务性管理工作的义务;③严格履行经济职权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企业的义务包括:①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②接受和服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义务;③依法纳税的义务;④企业对社会的义务;⑤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实现式包括:国家制裁、社会制裁和组织内部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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