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银行招聘备考:知识点梳理—民法之诉讼时效
2016-10-27 10:07 河北人事考试 来源:保定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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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形式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效力
(1)适用具有强制性,不得排除或者事先放弃。
(2)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仍可起诉,但对方拥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3)超过诉讼时效仍为履行的,履行有效,且不得反悔。
注意: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4年:涉外合同
5年:人寿保险的理赔请求权
(2)很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变期间,固定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结果)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继续进行,并重新起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可产生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口头、书面、发文、划扣、公告
(2)义务人同意。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3)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情况下的救济)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很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时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可产生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判断标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控制。
常见类型:天灾人祸、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很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发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发生在很后6个月,法定更是有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按剩余期间计算。如发生在很后6个月之前的话,按照6个月算。
【例题】《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期间的很后(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2 B.3 C.5 D.6
【例题】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应发生在诉讼期间的很后( )。
A. 1个月内 B. 2个月内 C. 3个月内 D. 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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