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银行招聘备考:知识点梳理———债权
2016-10-27 10:11 河北人事考试 来源:河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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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无时无刻不在于合同打交道,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担保合同、银行抵押合同、银行劳务合同、银行租赁合同、银行按揭合同......所以银行笔试考试备考过程中债权无疑是考查的重点。特此梳理了一些债权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一)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一方主体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债务人。
2.债权关系具有不同于物权关系的特征:
(1)动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3)债权为请求权
(4)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债权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5)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权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二)债的发生根据
主要有以下五种:单方允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1.单方允诺之债:单方法律行为。
2.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不得当利之债:无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和受益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4.合同之债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订立
①要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考试中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商业广告。
②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生效的要件来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点:
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2.合同的生效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甲买房东乙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先支付一半的房款,剩余一半待过户手续办完后付清,甲按约定先付了一半房款,但后来乙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
A.合同尚未生效,乙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乙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题中乙违约在先,并且没有提到继续履约不能的情况,但是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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