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的被告
2022-12-29 15:41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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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重难点知识,在备考中,需要大家着重进行学习,那么针对这个重难点知识,我们该怎么进行学习呢?
一、明确其考察形式
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考试中以案例考察为主,常给出一个案例,让大家寻找被告是哪个行政主体。但偶尔也会原文性考察,多以选择题或者判断题的形式来进行考察。
二、熟悉掌握不同情形下的被告
掌握不同情形下行政诉讼的被告后,要多通过案例去理解并强化记忆。由于考试这块知识点喜欢考察案例题,可以通过多做题来巩固并练习题感。
【试题练习】(单选)1.甲市在全运会期间,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执法过程中甲市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张三违规经营,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张三不服,向蓝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处罚。张三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告为∶
A.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
B.蓝天区市场监管局或蓝天区人民政府任选其一
C.蓝天区市场监管局和蓝天区人民政府
D.甲市市场监管局或公安局
【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1、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作出处罚的机关是区市场监管局,复议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或区政府,复议维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复议机关应该为共同被告。故本题答案为C。
通过前期认真理论知识并熟悉考察形式,后期做题巩固,将会对我们掌握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知识点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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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河北华图)